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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3.1.3.1.1.2.1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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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报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功能,自主办结本业务。

2.线下流程:申报—受理—出件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应材料,提出申报申请。

【资料处理】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企业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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