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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税务机关在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过程中,对存量房评估系统无法进行批量评估、纳税人对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以及正当理由事项中需要现场评估的,分别按个案评估、争议处理、正当理由相关事项进行处理和认定。
本税务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复审—反馈
(1)申请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涉税事项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办税审核岗对争议处理,个案评估、正当理由认定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启动人工评估流程,进行相关处理和认定。
办税审核岗对存量房评估系统无法进行批量评估、纳税人对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以及正当理由事项中需要现场评估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
(4)复审
属地税源管理机构(涉房交易管理机构、税种管理部门)的审核认定岗对争议处理,个案评估、正当理由认定相关事项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结论。
重点审核:处理和认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相关事项是否进行集体审议、是否成立争议处理小组、是否委托具有公信力和较高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认定等。
对同一次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反馈
办税受理岗依据复审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通知纳税人办理后续业务。
【资料处理】
存量房交易(个案评估、争议处理、正当理由)计税价格核定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交易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原件 | √ | √ | ||||
2 | 交易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 √ | √ | ||||
3 | 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原件 | √ | √ | ||||
4 | 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复印件 | √ | √ | ||||
5 | 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 | √ | √ | ||||
6 | 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 √ | √ | ||||
7 | 可认定为正当理由的相关材料 | √ | √ | ||||
8 | 涉税事项申请单 | √ | √ | ||||
9 | 涉税事项申请单附列资料 | √ | √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1〕53号)
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苏地税发〔2012〕89号)
6.《江苏省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办法》(苏地税发〔2015〕30号)
7.《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苏地税规〔20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