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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报送相关资料。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应个人所得税(调整)核定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实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4.纳税人发生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5.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填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6.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7.单位派员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派员出境个人所得税事项报告表》。
8.扣缴义务人在纳税年度内为其申报过工资薪金所得(正常工资薪金、无住所个人正常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无住所个人数月奖金、央企负责人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和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其他连续劳务报酬)的个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可自愿与扣缴单位建立授权申报关系。扣缴义务人可在汇缴期内,为纳税人集中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报
纳税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通过对应功能,自主完成申报表信息填报并提交。涉及税款的,可同步缴纳税款。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可在线查询申报纳税完成情况。
--信息系统: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综合所得申报”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线下流程:申报—受理—出件
(1)申报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提出申报申请。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ITS)”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并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办税受理岗进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扣缴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
(3)出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ITS)”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派员出境个人所得税事项报告表》
--岗位职责:办税受理岗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派员出境个人所得税事项报告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单位,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资料处理】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 | √ | ||||
2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 | √ | ||||
3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 | √ | ||||
4 |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 | √ | ||||
5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 | √ | ||||
6 |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 √ | √ | ||||
7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2.《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报送。
3.《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报送。
4.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5.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时,可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
6.《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且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居民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 | √ | ||||
2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 | √ | ||||
3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2.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 | √ | ||||
2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 | √ | ||||
3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2.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 |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 √ | √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的情形。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 | √ | ||||
2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 | √ |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 |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 √ | √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的情形。
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之一 | √ | √ | ||||
2 | 单位集中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确认表 | √ | √ | ||||
3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 | √ | ||||
4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 | √ | ||||
5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 | √ | ||||
6 |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 | √ | ||||
7 |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3.《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申报时报送。
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申报时报送。
5.《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时报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707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18.《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妥做好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征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16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2.《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稳妥做好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征管服务工作的通知》(苏税办发〔2023〕5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办所得发〔2023〕3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办所得发〔2023〕37号)
25.《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税发〔2022〕1号)
26.《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