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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5.5.1.1.2 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的特殊处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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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比对不符,致使阻止开票、无法清卡、税控设备被锁定的,纳税服务机构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核后仍未准予解锁的,转属地税源管理机构专项风险应对岗位处理属地税源管理机构风险应对岗核实后准予解锁的,纳税人可以解除阻止开票或办理税控设备清零解锁属地税源管理机构风险应对岗发现纳税人存在涉嫌虚开、虚抵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的,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线上提交、后台处理、线上反馈)/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启动—受理—审核—风险应对—反写清卡/解除阻止开票

1)启动

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比对不符,致使阻止开票、无法清卡、税控设备被锁定的,纳税服务机构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核后仍未准予解锁的,转属地税源管理机构专项风险应对岗位处理。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

--表证单书:不涉及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比对”

江苏省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查询”

--表证单书:《比对异常转办单》

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并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接收系统自动发起、推送的比对异常转办任务,依职权通知纳税人对比对异常进行处理,按照纳税人异常情况、问题类型,通过案头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在核实过程中,发现比对异常不属于特殊政策适用等正常原因,且无法通过更正、重新申报解除异常的,经由申报比对异常复核岗转申报比对异常风险应对岗进行处理。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相关资料,江苏省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查询)可查看纳税人提交的资料。

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流程或推送至下一环节。

3)审核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比对”

江苏省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查询”

--表证单书:《比对异常转办单》

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不准予解锁的,转至申报比对异常复核岗处理。按照纳税人异常情况、问题类型,通过案头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在核实过程中,发现比对异常不属于特殊政策适用等正常原因,且无法通过更正、重新申报解除异常的,转申报比对异常风险应对岗进行处理。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相关资料,江苏省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查询)可查看纳税人提交的资料。

通过案头分析、约谈能够排除风险的,由纳税服务机构申报比对异常复核岗承担,纳税服务机构申报比对异常复核岗无法处理的,推送属地税源管理机构实地核查。

申报比对异常复核岗应当2个工作日内办结流程或推送至下一环节。

4)风险应对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比对”

江苏省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查询”

--表证单书:《比对异常转办单》

属地税源管理机构专项申报比对异常风险应对岗开展纳税评估或专项风险应对。申报比对异常风险应对岗在做好案头分析或实地核查的同时,约谈纳税人要求说明申报异常原因,对于税收政策理解和申报操作产生的问题开展辅导,提高纳税人自主准确填报申报表的意识和能力,并在异常解除后按规定允许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清零解锁,纳税人使用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解除阻止开票。

申报比对异常风险应对岗发现纳税人存在涉嫌虚开、虚抵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允许解锁,并应及时采取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风险纳税人名单管理等风险防范措施,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分析不需要稽查立案的,向上级货劳税管理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反映后再作处理。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相关资料,江苏省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查询)可查看纳税人提交的资料。

申报比对风险应对岗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流程。

5)反写清卡/解除阻止开票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客户端“反写清卡”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表证单书:不涉及

比对异常处理流程办理结果为准予解锁的,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客户端进行反写清卡操作,纳税人使用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解除阻止开票。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风险应对—清零解锁/解除阻止开票

1)申请

纳税人申报比对不符,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比对”

--表证单书:《比对异常转办单》

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并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接收系统自动发起、推送的比对异常转办任务,依职权通知纳税人对比对异常进行处理,按照纳税人异常情况、问题类型,通过案头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在核实过程中,发现比对异常不属于特殊政策适用等正常原因,且无法通过更正、重新申报解除异常的,经由申报比对异常复核岗转申报比对异常风险应对岗进行处理。

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流程或推送至下一环节。

3)审核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比对”

--表证单书:《比对异常转办单》

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不准予解锁的,转至申报比对异常复核岗处理。按照纳税人异常情况、问题类型,通过案头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在核实过程中,发现比对异常不属于特殊政策适用等正常原因,且无法通过更正、重新申报解除异常的,转申报比对异常风险应对岗进行处理。

通过案头分析、约谈能够排除风险的,由纳税服务机构申报比对异常复核岗承担,纳税服务机构申报比对异常复核岗无法处理的,推送属地税源管理机构实地核查。

申报比对异常复核岗应当2个工作日内办结流程或推送至下一环节。

4)风险应对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办理岗位:申报比对异常风险应对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比对”

--表证单书:《比对异常转办单》

--岗位职责: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申报比对异常风险应对岗开展纳税评估或专项风险应对。申报比对异常风险应对岗在做好案头分析或实地核查的同时,约谈纳税人要求说明申报异常原因,对于税收政策理解和申报操作产生的问题开展辅导,提高纳税人自主准确填报申报表的意识和能力,并在异常解除后按规定允许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清零解锁,纳税人使用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解除阻止开票。

申报比对异常风险应对岗发现纳税人存在涉嫌虚开、虚抵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允许解锁,并应及时采取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风险纳税人名单管理等风险防范措施,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分析不需要稽查立案的,向上级货劳税管理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反映后再作处理。

申报比对风险应对岗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流程。

5)清零解锁/解除阻止开票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

--信息系统: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2.0“清零解锁”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表证单书:《比对异常转办单》

比对异常处理流程办理结果为准予解锁的,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2.0办理清零解锁,纳税人使用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解除阻止开票。

【资料处理】

增值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的特殊处理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申报相关证明资料以及情况说明




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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