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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某天,黄女士在常去的某美发店理发时,店员告知店内正在搞活动,因其是会员,家属可以免费参与拍照、抽奖。回家后,黄女士将消息告诉了自己的婆婆李奶奶,表示有时间可以去店内看看。
次日,年近70岁的李奶奶带着小孙子一起到店,工作人员热情招待,为其化妆拍照。在等待洗照片的间隙,工作人员将李奶奶带到店内二楼,称要领照片需先充值,充值后才可以抽奖,充值款项可以在店内消费。李奶奶觉得自己已经接受了相应服务,不好拒绝,故通过微信充值了8000元。
随后,工作人员拿出一份纸质合同,介绍说这是充值的款项凭据,每名会员都要签字。李奶奶认为自己既已交费充值,签订合同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加之其年纪大、视力差,看不清楚密密麻麻的条款,便在工作人员引导下签了名字。
签完字后,工作人员态度却立马转变,告知李奶奶“合同签好了就有法律效力”,必须按照合同向其店内投资。
原来,这并非店员诱导签字时声称的“充值凭据”,而是一份《合作协议书》。根据其中条款,乙方(李奶奶)需向甲方(美发店)支付合作费用51000元,甲方赠送乙方5000元现金券,可自用或介绍亲友消费后提现;乙方介绍顾客来店消费后可享有分红。
李奶奶顿感恐慌,连忙称自己并不清楚合同内容。工作人员则进一步施压,称其已在合同上签名,如果不配合将承担法律风险;如果配合履行合同,只需要支付31000元活动价即可。
在店员的言语诱导下,李奶奶又分四次刷卡补充支付了23000元。两天后,店员联系李奶奶领取了电视机、玩具等礼品。
随后的半个月里,李奶奶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这才把上述事宜告诉了儿媳黄女士,黄女士多次与美发店沟通退款未果。2025年2月,在黄女士帮助下,李奶奶诉至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存在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美发店退还合作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合作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协议书中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美发店未在该协议书中签字,加盖的印章也并非公章,故法院认定案涉《合作协议书》成立但未生效,对李奶奶并未产生约束力。
第二,关于支付款项的性质问题。李奶奶向美发店共支付了31000元,但其仅在支付第一笔8000元时有预消费充值的真实意思,后续付款行为系在被诱导下完成,并不清楚款项性质。其次,美发店作为上述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就条款内容向李奶奶进行提示说明。但案中美发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说明义务,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再次,按照一般消费者理解,美发店营业的主要内容为提供生活美发,结合李奶奶年龄、日常消费水平及无美发消费史等情况,其预消费储值31000元不符合常理。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李奶奶对上述《合作协议书》的签订及相应付款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故准许其关于撤销该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李奶奶向美发店支付的多笔款项中,其中第一笔8000元,双方均认可为预消费储值,故予以确认;对于后续付款23000元,合同撤销后理应返还;美发店向李奶奶交付的礼品应视为赠与,在已完成交付的情况下无需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被告美发店返还李奶奶23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致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经营者以免费服务为饵,利用老年人信息辨别能力弱、维权意识低的特点,通过话术诱导、胁迫签订所谓的“合作协议”,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的严重侵害。当事人在商家刻意混淆下误将投资协议当作消费凭证,构成“重大误解”,符合合同撤销要件。
在此提醒消费者:预付款消费存在较高风险,凡涉及签合同、大额支付等,务必要求逐项说明条款,留存沟通证据,对“投资”“入股”“分成”等非消费表述保持高度警觉,切勿在未看清、未理解的情况下签字。特别是老年群体,遇到类似情况时,务必及时告知子女或亲友,共同商议决策,不立即签字、不轻信口头承诺, 一旦感觉受骗或权益受损,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报警或向法院起诉。
——来源:2025年7月17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