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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在引渡案件中,如何审查引渡请求所指行为的追诉时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9
答疑意见:人民法院在审查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时,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审查引渡请求所指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第一,是否超出请求国追诉时效期限。引渡请求书中需载明请求国关于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和所指行为是否超出该国追诉时效期限的说明,据此作出判断。
第二,是否超出我国追诉时效期限。其一,根据引渡法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引渡请求所指行为是否超出我国追诉时效期限,应以外交部收到引渡请求作为时间节点。其二,我国刑法对引渡请求所指行为所涉罪名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以该行为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例如,某国就被请求引渡人诈骗人民币60万元一案向我国请求引渡,因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故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十年。其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应分别计算追诉时效期限。对于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引渡法规定的其他引渡条件的,裁定符合引渡条件;对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引渡法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裁定不符合引渡条件,在裁定书中分项列明。综合全案,即裁定部分引渡请求符合引渡条件。
提问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赵骥鸿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刘山煽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五批)——引渡案件审查专题》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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