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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我在两处单位任职,都发放了年终奖,在个税年度汇算时,两家单位发放的年终奖是否都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申报个人所得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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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的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一个人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另一处年终奖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2025年2月11日,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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