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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优先收购权的“权利维持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01
【案例】
A公司因本金不足,与B基金(有限合伙)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投资成立C项目公司,各自持有一定比例股份。同时约定,项目运营初期,A公司有权优先收购B基金持有的C公司股权。为维持该权利,A公司每年按B基金投入本金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权利维持费。在约定日期,A公司可选择是否行使该权利。如果选择行权,则股权收购价格为B基金对C公司的投资额。
【问题】
这种情况下,A公司向B基金支付的这笔优先收购权的“权利维持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观点】
“无论业务模式多么复杂、名目多么繁多,找准业务实质都是分析问题的根本所在。”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总监王志刚分析,从业务实质看,A公司引入B基金的目的,是实现项目融资。不论A公司是否行权,在投资初期到约定行使权利日之间的时段,该笔交易都应属于A公司基于对项目投资资金筹措的目的,向B基金融资并按时支付利息的行为。
换句话说,A公司实际支付的所谓优先收购权“权利维持费”,其实是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摘自2024年11月22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
【探究】
上述案例中,A公司向B基金筹措的资金,实际使用方是C公司。
若将A公司向B基金支付的优先收购权的“权利维持费”,定义为利息,那么C公司使用的资金利息,能由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这一点,应进行更深入的探究,以防重大涉税风险!
研究热线:160 6541 041(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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