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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北京市某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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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小微企业 违建认定 联动会商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2016年,申请人某小餐饮公司为满足消防部门关于双疏散通道的要求,在外墙搭建了一处钢制楼梯,作为消防楼梯使用。2024年9月,被申请人北京市某街道办事处在巡查中发现该钢制楼梯,以“无规划许可”为由认定该楼梯为违建,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人对此不服,认为该楼梯在性质上属于消防楼梯,是基于消防安全需求而建设,并非违建,遂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搭建涉案钢制楼梯是否需取得规划许可以及是否构成违法建设。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涉案楼梯属于“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根据上述规定,则案涉楼梯不计入建筑面积,可不单独取得规划许可,亦不属于违法建设,故对涉案楼梯属性的判定成为本案的关键。为此,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多方主体,组织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及消防支队召开专题协调会,并邀请属地工商联参与调解。各方围绕楼梯的建设背景、功能用途、结构特点及法律适用展开论证,区消防救援支队在现场核查后出具书面意见,确认该楼梯符合消防疏散功能要求。结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实际需求,各方达成共识:涉案楼梯属于“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因其特殊消防功能属性,在满足疏散要求的前提下,不计入建筑面积且无需单独办理规划许可,不属于违法建设。最终,被申请人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小餐饮企业作为民生经济的“毛细血管”,在满足居民日常消费、吸纳就业群体、激活区域经济活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类市场主体点多面广、业态灵活,但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其生存发展高度依赖稳定可预期的执法环境。在此背景下,规范针对小微经济主体的执法行为,成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之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得到消防部门关于涉案楼梯消防功能认定的情况下,仅凭该楼梯无规划许可而机械认定为违法建设,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构通过“联动会商”机制推动多部门协同治理,有效打破了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明确了违法建设认定的标准,通过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提升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凸显了行政复议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中高效、专业、低成本的制度优势。

 

——《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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