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出口退税
1.0 出口税收的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字体:    打印本页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

 

一、出口退(免)税的总体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依照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退(免)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免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附注(一):出口业务发生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处理

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附注(二):委托出口货物的税收总体规定

纳税人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委托方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的,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附注(三):委托出口货物的税收总体规定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放弃出口退(免)税、免税的总体规定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自放弃退(免)税之日次月起,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税或者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免征增值税,选择缴纳增值税,自放弃免征增值税之日次月起,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三、出口税务信息的获取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与出口税收征收管理相关的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提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以外的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解读与适用》:本法,授权国务院制订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取消对税务主管部门的授权。

实践中,生产企业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出口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或者在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各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应退还的留抵税额。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满足已申报的免抵退税额后才可留抵退税。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提出的国际收支服务贸易统计方法,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涉及服务进出口贸易,但是不属于增值税政策限定的“跨境服务”。因此“零税率或免税”的服务范围应限定为“跨境服务出口”而非“服务出口”。】

税案探究:出口骗税所涉款项已被司法追缴,税务机关能否再作出追缴出口骗税的处理决定?】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