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11年 > 3月 >
3月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发文日期:2011-03-16
【字体:    打印本页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