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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4.2.2.4 可简易计税的其他服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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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第一目)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第二目)

:网约车公司通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网约车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1]体育[2]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三项)

附注: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一条)

 

三、非学历教育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68号第三条)

 

四、教育辅助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十三条)

 

五、劳务派遣服务;

详见:2.2.2  征收率的特别规定

 

六、安全保护服务;

详见:2.2.2  征收率的特别规定

 

七、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详见:2.2.2  征收率的特别规定

 

八、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研究:律所:一般纳税人,可否简易计税?】

 

九、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二项第一目)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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