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2.1.4 零税率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字体:    打印本页

一、出口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将 货物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二、跨境销售规定的服务、无形资产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五项)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研发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 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 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一项)

 

二)技术

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二项)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加工修理修配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三项)

笔记:1)出口货物——一般,零税率;特别,免税,或征税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一般,免税;特别,零税率

税收争议:出口设备,并负责运输、安装,如何计税?

【《解读与适用》:“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增值税法》中明确归类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但其适用税率并未降至6%;

《增值税法》不再赋予国务院就适用低税率9%征税项目的扩大解释权。

保留了国务院就零税率适用情形的排除权与调整权,有利于国际贸易主动。

金融商品未予单列,因其属于一般性服务,并不具备特殊性】

案例:税率调整,是否要调整合同价格?】

 


上一篇:2.1.3 6%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