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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2.1.4 零税率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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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二、跨境销售规定的服务、无形资产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五项)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研发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 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项

 

(二)技术

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加工修理修配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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