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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3.1.2.4 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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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

[总局解读: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三条)

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二条)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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