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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概念】
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一条)
二、【确定部门、确定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二条第三项)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三条第一项)
(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三条第二项)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四条第一项)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四条第二项)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四条第三项)
(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四条第四项)
五、【分支机构的政策享受】
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五条第一项)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五条第二项)
六、【内部进项,不加计抵减】
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六条)
七、【原材料、半成品销售并回购,不加计减抵减】
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七条)
八、【部门协同、职责分工】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八条第一项)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八条第二项)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6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八条第三项)
九、【变化报告】
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九条)
十、【监管、处理】
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十条)
附件:
1.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wps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附件1)
2.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wps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附件2)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wps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附件3)
相关问答
二、企业在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请进入享受政策名单时,如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是否会影响企业申报?企业该如何申报?更名后的企业是否可以进行更名操作?
答:如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更名:
(一)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对于已向认定机构报告,但尚未完成更名审核过程的企业,如需申请进入享受政策名单,可向地方工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变更名称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信部门商同级税务部门后共同确定。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二
三、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发生了变化,申请享受政策时是否可以对所属行业进行修改?
答: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所属行业,并对填报行业真实性负责。确需修改的企业,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依次点击“企业注册信息管理”—“企业核心信息修改”,修改后保存提交,系统提示“修改成功,信息已生效”。返回系统,点击右上角“更新申请书中企业注册信息”,系统提示“更新成功”。企业修改所属行业后,所在地工信部门复核无误,允许继续申报。需注意的是:处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认定过程中的企业,不可修改所属行业。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三
四、申请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最晚申报日期是哪天?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申请的时间是否影响政策享受时间?
答:(一)申请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申请。
(二)企业提交申请的时间不影响政策享受时间。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四
五、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在2023年如何享受政策?
答:对于已经进入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在2023年享受政策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五
六、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在2024年如何享受政策?
答:为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接续享受政策优惠,对于已经进入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在2024年享受政策时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截止时间在2023年内,2023年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未通过的,或2023年未再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2024年需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审核通过进入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后再享受政策。
(二)除第一种情形外的其他企业,政策享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形成前,2024年名单制定工作另行通知。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六
七、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中新增的企业,是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政策,还是可以追溯到2023年1月1日?
答: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中新增的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政策。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七
八、已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未进入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从何时停止享受政策?
答:已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未进入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不存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列入不再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等情况,则应在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发布之月起停止享受政策。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八
九、对于已在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享受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追缴?
答: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地方工信部门应将其列入不再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名单上列明的“不再享受政策时间”确定纳税人从对应月份后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此前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需要进行转出,已实际抵减的需要进行追缴。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九
十、企业申报的制造业产品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是否可以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
答:(一)企业申报的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应不含增值税。
(二)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十
十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如何申请进入享受政策名单?其销售额如何计算?总公司的制造业销售额比重不满足条件,但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制造业销售额比重满足条件,是否可以享受政策?
答:(一)非法人分支机构(仅限一般纳税人)如申请享受政策,需由总公司在申报时代为填报相关数据。如属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则应由总公司汇总分支机构销售额计算比重,仅总公司享受政策;如不属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则总公司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在申报表中单独填报并单独计算比重。
(二)对于总公司的制造业销售额比重不满足条件,但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制造业销售额比重满足条件,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对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总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如总公司制造业销售额比重未超过50%,但非法人分支机构销售额比重超过50%,则总公司不可享受政策,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享受政策。
二是对于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总公司所属行业不是制造业的,总公司和非法人分支机构均不能享受政策。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十二
十三、如总公司已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但未将拟申请享受政策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关信息一并填报,这种情况下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可以补报?申请进入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是否必须将所有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都进行填报?
答:(一)如未将拟申请享受政策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关信息一并填报,总公司应向地方工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由地方工信部门将已通过的申请退回,总公司补充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后再次提交,地方工信部门重新审核。
(二)不需要享受政策及不符合条件要求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用填报申请。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十三
十五、地方工信部门每月制定名单的日程安排是怎样的?
答:申请进入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于每月20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申报,地方工信部门于每月25日前确定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十六
十六、对于已经进入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重新申报?地方工信部门每月形成的名单是否需要包含所有名单企业?不再享受政策名单如何形成?
答:(一)对于已经进入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如未被移出名单,不用重新申报。
(二)地方工信部门每月形成的名单只需包含新增企业,不用重复报送前期已在名单中的企业。
(三)地方工信部门于每月1日前形成不再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