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4.2.7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字体:    打印本页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思考:养老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免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取得托育和学前教育资格并依法办理登记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关收 费标准规定以内的教育费、保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 关规定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 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

附注(一):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婚姻介绍服务,

 

三、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