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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2.3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含固定资产);销售旧货;二手车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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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一般纳税人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本文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①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一条)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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