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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5.9 法律适用、法律责任、避税处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一、法律适用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增值税法》第三十六条)
【《解读与适用》: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本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改为“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通过语序的调整明确了《增值税法》作为增值税领域单行税法的优先地位。】
二、违法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增值税法》第三十七条)
【《解读与适用》:本条是本法唯一的责任条款。责任主体包括:(1)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避税处理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本条相关法规汇编】
【删除征求意见中“法律对查处上述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注(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概念
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思考: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受让生地,开发商就地安置了255户原住民,安置面积25415平方米,实际只按政府拆迁办确定的价格收取了超面积价款21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约3.5亿元),——该价值明显偏低,是否认为有正当理由?——参考答案:如拆迁办执行的是政府职能,接受了政府的价格,可认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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