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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7.5 部分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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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一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三条)二、适用范围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二条第一款)(一)试点纳税人范围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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