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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7.7.4 黄金交易增值税管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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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概念

一)标准黄金

本公告所称标准黄金,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黄金原料: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四条

 

(二)投资用途、非投资用途

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五条

 

(三)实物交割出库

本公告所称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六条

 

(四)会员单位

本公告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三条第一款

 

(五)客户

  本公告所称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有关客户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三条第二款

 

二、税收政策

(一)非标准黄金交易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附注1:金融机构销售黄金、贵金属增值税管理(另见

 

(二)标准黄金交易

1、不通过交易所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二条

 

2、通过交易所交易

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十条第一款

标准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如下:

 

1)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增值税,开普通发票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三项

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客户标准黄金”的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一项

 

客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三项

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

客户将上述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2)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交易所交易

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免征增值税

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一条

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一条

 

交易所的税收政策
A、未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一条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结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一条

 

B、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区分买方会员单位购入用途

A)买方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

a.交易所——实行即征即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

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二项

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一项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a)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

  实际成交金额=成交金额+溢短金额

  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标准黄金实际成交单价

  溢短金额=溢短重量×溢短结算价格(溢短结算价格根据交易规则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b)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重量×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本公告所称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金额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交割货款,按照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七条第二款

 

 

b.买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

a)一般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税,开普通发票,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

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三项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二条第四项

 

b)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

 

B)买方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

a.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

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中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非投资性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

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项

 

b.买方会员单位——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

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项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上述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三条第四项

 

附注(A):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a.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

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八条第一项

 

b.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

  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八条第二项

 

三、法定义务

(一)会员单位应向交易所如实申报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并申请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向交易所如实申报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并如实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实际用途、耗用数量等信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十条第二款

 

(二)相关方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根据业务实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108031101“黄金”下设的编码(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五条

“黄金”商品编码.xls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附件

 

总局解读第五条“黄金”编码进行了哪些调整?

为了适应黄金有关税收政策调整要求,税务总局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在108031101“黄金”下增设“交易所标准黄金(适用于交易所)”“交易所标准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和客户)”“投资性用途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非投资性用途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黄金交易结算(交易所购入)”“黄金交易结算(交易所销售)”6个编码。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根据业务实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108031101“黄金”下设的编码。

 

(三)会计核算、进项申报

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将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入方会员或客户取得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以及“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一款

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单独核算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

 

总局解读第八条: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11月从上海黄金交易所取得符合规定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专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另取得符合规定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免税普通发票一张,普票注明金额11.3万元。在2025年12月申报期申报增值税时,A公司应当如何填写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A公司取得符合规定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专票,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后,填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份数1份,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

另取得符合规定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免税普通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6%=11.3万元×6%=6780元,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后,填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8b栏“其他”,份数1份、金额11.3万元、税额6780元。

 

总局解读第九条: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11月从上海期货交易所取得符合规定的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免税普通发票一张,普票注明金额50万元。在2025年12月申报期申报增值税时,B公司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B公司取得符合规定的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免税普通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6%=50万元×6%=3万元,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后,填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8b栏“其他”,份数1份、金额50万元、税额3万元。

 

(四)信息传递

交易所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会员单位名单、客户名单以及黄金交易数据等信息,协同做好会员单位和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七条

 

(五)资料留存备查

会员单位应当留存佐证其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际用途的相关材料,包括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或投料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时间、数量、金额,以及直接销售标准黄金或加工后销售相关货物的时间、数量、金额等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会员单位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第八条

 

四、违法责任

(一)未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以及未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以及未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3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再次及后续又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骗税或虚开发票的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五、实施期间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十三条

 

六、政策衔接

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公告实施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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