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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在判断受益所有人案件中,税务机关从哪些角度审查其实质性经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26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对境内制造业企业A公司采用源泉扣缴方式申报享受股息协定待遇开展核查,发现其100%持股的非居民股东不构成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协定待遇中“受益所有人”条件,不应享受协定待遇股息条款规定。目前,该局已与企业方完成谈判,企业方已认可有关税务处理方式并完成更正申报,补缴入库预提企业所得税300多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税务人员对B公司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展开分析: 一、从实质性经营活动来看B公司虽然在当地租赁了办公场地,但员工只有3人,其中2人还是与其总部公司共用,且无固定资产、无实质性研发或经营活动,管理费用很少。 二、从投资决定来看虽然这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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