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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全文废止】——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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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本文废止]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因其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了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无法足额享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二、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 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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