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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服务数字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关于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财资〔2024〕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订《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指南》,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本指南,探索开展数据资源入表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反映。
江苏省财政厅
2025年8月27日
附件
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指南第一章引言
为服务数字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
1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财资〔2024〕16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基础概念
数据是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资源是具有价值创造潜力的数据总称,通常指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合,具有可复制与非损耗性、时效性、无形性与载体依赖性、价值的场景依赖性等独特特征。
数据产品是以数据为核心,经采集、处理、分析等流程,为客户提供有价值信息或功能的产品,包括数据集、数据信息服务、数据应用等。
数据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是企业根据《暂行规定》等,将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
二、概念间关系
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数据,才有可能形成数据资源。
数据产品是基于数据资源,经过一系列加工、处理和分析,为满足特定需求而提供给客户的产品或服务。
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数据资产,作为“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三、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判断条件
根据《数据二十条》《暂行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企业数据资源入表要求该数据资源符合资产的定义,同时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资产的定义”要求数据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依据《数据二十条》的指导意见,企业至少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中的任一种权利。
“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与该数据资源相关的、直接或间接导致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概率大于 50%,即数据资源本身有价值、有市场,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企业以不同方式取得数据资源所发生的成本能够准确计量。
第二章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准备
一、企业数据资源入表项目启动
(一)数据的识别、盘点与梳理。
数据资源入表的起点是开展数据识别,识别企业的数据采集、聚合、治理、传递存储、应用过程、数据载体的类型及功能,并编制数据识别清单。
数据识别清单通常包括信息系统类清单、结构化数据清单、非结构化数据清单、可盘活利用数据清单等。
根据业务需求,确定需要盘点的数据类型和范围。盘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现有数据、数据如何访问、数据被谁访问、市场或企业内部需要的数据、涉及个人隐私数据、企业内部重要数据、与外部合规有关的数据等。
针对已识别与盘点的数据,梳理存在的问题并形成问题清单,用于管理层决策。需要企业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现有的数据难以确定潜在的市场价值或市场价值不高、数据形成数据资源需要企业继续投入相关成本、数据当前权属不清或不具有控制权、数据满足合规与确权的代价过高、数据可准确计量的金额较低或无法准确核算等。企业基于数据识别、盘点与梳理的结果,构建数据目录,记录数据的详细信息,包括数据类型、所属业务系统、数据来源、内容、格式、权限等。
(二)数据治理与数据资源的识别。
1. 数据治理包含数据采集、数据预处理、数据存储与维护以及数据使用、分析和挖掘等多个环节。
(1) 数据采集阶段,需要制定统一的采集标准和规范,确保采集的数据具有一致性和完整性,避免数据缺失、重复采集等。
(2) 数据预处理阶段,需要进行数据清洗、转换和集成等。
(3) 数据存储与维护阶段,需要设计合理的数据存储结构和模式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以及相关成本优化措施。
(4) 数据使用、分析和挖掘阶段,需要对数据进行访问控制、数据脱敏与监控,并开展进一步标准化处理,以满足不同分析算法和模型的要求。
2. 数据资源化需要在场景应用中实现,只有找到应用场景、挖掘数据价值,才能使数据变成数据资源。
(1) 开展商业价值分析,分析数据资源在内外部应用中的潜力,如应用场景是否能对内赋能新业务、提升现有业务收益或降低现有业务成本,对外是否能转化为产品或服务,是否有市场需求,以及如何通过商业化实现收入等。
(2) 开展价值指标测算及经济价值货币化度量的财务价值分析,分析数据资源的财务贡献,包括直接收入、成本节约、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价值,确保数据资源能合理实现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 数据资源通常有以下入表路径:企业数据经过治理、加工形成,外部采购的数据产品结合企业自身的数据资源通过数据产品设计与开发形成。
在路径识别的基础上,分析企业组织架构与业务流程,识别企业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部门职责、现有业务模式与业务流程、现有收入结构及收入形成模式。分析数据权属与合规性主要包括分析数据来源可靠性、数据使用范围受限、数据安全管理、数据权属、个人隐私保护等情况。分析技术可行性主要包括评估数据的质量以及将其转化为可商业化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要求满足情况。
(三)数据资源入表方案的确定。
方案确定要充分考虑战略目标与风险管理,数据资源入表的目标应与企业及其上级组织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且需要考虑对战略目标的贡献,包括直接贡献和间接贡献,如预期达到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增强竞争力、促进创新、提升品牌价值等。
入表方案应对企业数据资源入表的范围、数据质量、投入、完成的时间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划,对入表项目开展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可从以下方面分析相关风险及对企业的影响程度:
1. 数据安全风险。包括数据被泄露或盗用、数据被损坏或破坏、数据访问与使用未被合规授权等。
2. 数据合规性风险。包括法律法规未被遵从、内部控制不足等。
3. 数据质量风险。包括数据不准确或不完整、数据时效性不足等。
4. 技术风险。包括数据集成风险、技术故障风险等。
5. 运营风险。包括项目资金不足、数据资产运营成本高昂等。
6. 管理风险。包括缺乏领导支持、项目管理不当等。
二、企业数据资源入表项目组织与管理
企业建立一个有效的数据资源入表项目小组(以下简称 “项目组”)是确保数据资源入表工作顺利推进、达成预期项目目标的关键。
(一) 项目组的目标与职责。
项目组的目标是确保数据资源入表项目按照既定的时间表、高质量地完成,确保数据资源入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政策。
项目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项目计划和时间表,确定入表数据资源的标准和准则,落实项目执行的进度和质量,协调跨部门合作、解决项目中的冲突和障碍,审核和批准关键决策和成果,确保项目符合合规要求和内部政策要求等。
(二) 项目的组织架构与成员。
项目的组织架构应当包括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由具有相关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和拥有决策权的企业领导共同组成。相关成员的职责,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组长(负责人)。主要负责整体项目的领导和管理,进行关键事项决策,需要具备深厚的业务理解和管理经验。项目组长通常由总经理担任,业务、信息技术、数据管理、财务以及法务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2. 项目组对接人。主要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全部项目关系人之间的协调、汇报、验收等工作。
3. 业务部门代表。主要负责提供业务场景需求和支持,确保项目符合实际业务需求。
4. 法律与合规部门代表。主要负责提供法律支持,确保项目内容与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5. 信息技术部门代表。主要负责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包括系统集成和数据安全,进行数据产品开发等。
6. 数据管理部门代表。主要负责数据的质量、数据治理和数据标准化等。
7. 财务部门代表。主要负责建立数据资源入表相关财务管理规范,提供财务专业意见,确保数据资源入表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符合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要求。
(三)项目组的运作机制。
1. 工作推进机制。明确项目的具体目标和预期成果,将项目分解为具体的任务,明确每项任务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间。根据项目进度安排,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包括项目进展汇报、问题讨论与解决、决策事项等。每次会议应详细记录关键讨论内容、决策和行动项,并及时分发给所有成员。
2. 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跨部门沟通机制,确保各相关部门的信息流通和协作顺畅,必要时召开跨部门协调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项目组成员及时获取项目最新信息。
3. 决策机制。明确决策权限,区分由项目组全体成员决策和由特定成员或小组决策。制定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的透明性和高效性。
4. 监督机制。落实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项目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及时解决潜在问题。开展进度监控与质量评估,定期监控项目进度,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推进,设定质量标准,定期评估项目成果的质量。
第三章企业数据资源合规与确权
数据资源合规与确权是企业合法实现数据资源价值的合理保证。数据资源合规是指企业需要明确数据资源具备数据来源合法性、数据处理合法性,具备数据资产属性,由数据产品提供方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资源确权是指企业需要明确数据产品提供方享有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具备法律合规性。
一、企业数据资源合规性评价
(一)企业主体合规性。
1. 企业主体合规。企业在中国境内无经营异常情况,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等需要终止的情形。企业信用无重大瑕疵,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亦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经营业务合规。企业作为数据处理者,进行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加工及数据产品开发等活动,业务资质没有受到限制,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情况。
(二) 数据来源合规性。企业数据采集站点、采集方式、清洗加工过程等整体数据采集加工的过程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道德,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
(三) 数据内容合规性。企业存储数据内容需真实、合法、合规,不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不涉及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国家秘密、情报信息等受监管的数据,不存在含有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序良俗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数据内容。
(四) 数据交易合规性。
1. 数据交易合法性。企业数据资源中涉及的数据应不涉及受保护的企业数据、非公开个人信息,不涉及国家机密,不涉及重要、核心数据。企业向相关主体出售数据产品并获取收益的情形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数据资源可交易性。企业数据资源应具备流通能力,属于可交易数据。
(五)数据管理合规性。
1. 数据合规管理组织与制度。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数据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合作方或供应商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2. 数据保护与风险防范。企业应当通过数据加密技术、访问控制与身份认证、数据脱敏与匿名化、数据备份与灾备、数据安全检测与防护、隐私计算、区块链技术、数据分类与分级管理、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合规培训等技术与管理措施实施数据保护与风险防范。二、企业数据资源确权的路径
企业数据资源确权路径可以结合法律框架、技术手段与行政流程,形成全链条合规体系,保障数据资源能够满足数据的合规权属要求。无论是用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决策的数据,还是涉及对外提供服务的数据,数据资源持有主体均应当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属约定。
(一)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指企业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通常涉及数据的获取、存储、使用、更新、共享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和操作,防范他人非法违规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持有权人持有的数据。
原始数据确权,企业需证明数据产生于自身经营活动,留存开发记录、知识产权证明等原始凭证。
外购数据确权,企业需提供采购合同、供应商权属证明及合规声明,确保授权链条完整。
公共数据确权,通过政府授权运营获得的数据,需符合《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持有权。若存在多方主张权属,可通过在数据采集、合作协议中明确持有权归属,也可通过公证、司法确权或行业调解解决数据权属争议。
企业也可以通过运用区块链技术、引入第三方专业验证机构、地方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登记确定权限。
(二) 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指企业在授权范围内以各种方式、技术手段使用、分析、加工数据的权利。企业需通过合同或授权协议明确加工使用权限。
(三) 数据产品经营权。是数据处理者对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进行交易、流通、许可等商业化运营的权利,其核心是“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企业需通过合同或授权协议明确经营权的范围。
三、企业数据合规整改
在数据资源入表过程中,通常会涉及数据合规整改内容包括数据权属合规性整改、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整改、数据质量整改、数据使用与共享合规整改、数据跨境传输合规整改、行业特殊要求整改等。数据合规整改遵循最小必要范围原则,根据优先级排序决策内容进行。
第四章企业数据资源的成本归集与分摊
企业需要分析数据资源不同阶段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数据资源成本主要涵盖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产品开发成本、管理成本等。数据资源采购成本是企业为获取数据资源的权属而发生的成本,主要是从外部获取数据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
数据资源加工成本是企业对已获取的数据进行处理、转换、分析等操作以提升数据价值所产生的成本,主要包括数据在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一系列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数据产品开发成本是在数据产品从概念设计到最终上线运营的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费用总和,主要包括数据产品在设计、开发、测试、部署和运维等一系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成本。
数据资源管理成本是在数据资产形成过程中,为确保合规性、产权清晰、估值准确、数据安全等而发生的费用总和,主要包括项目人员管理、项目管理工具的使用、法律与合规咨询、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数据资源价值评估等的费用。
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将企业的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
一、企业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成本
(一) 采购成本。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的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
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购买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其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借款费用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成本,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 开发成本。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根据《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 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企业应当开展项目研发立项工作,经过规划、设计和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企业内部要求完成相应审批,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应当具备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相关技术条件,如数据采集技术、数据整合技术、数据存储技术、数据分析技术、数据挖掘技术、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技术等;企业应当有详细的开发计划、技术路线图、技术文档、技术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等,证明相关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技术路径完成;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验证说明,证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技术路径已经通过了相关的技术测试和验证,能够合理证明其功能和技术性能符合预期,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技术不确定性;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应当已经达到一定的稳定性,企业应当对数据资源技术成熟度和可靠性进行分析,以合理证明其预计可以在业务环境中稳定运行,不会频繁出现技术故障。
2. 具有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应当有经批准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立项相关书面决策文件,内容一般应涵盖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开发目标、预计需求方、开发必要性、开发可行性、开发总体计划、预期成果、预期收益、项目时间表、需要的各项资源等;企业应当能够说明其开发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目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使用的业务模式、应用场景。
3. 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通常可分为下列情形: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直接用于生产产品或对外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对运用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市场情况进行合理估计,能够证明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市场,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用于授权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需求,开发以后存在外在的市场可以授权,并带来经济利益流入;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用于企业内部使用的,应当能够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单独或与企业其他资产结合使用以实现降本增效等目的,即在增加收入、降低成本、节约工时、提高运营效率、减少风险损失等方面的情况以定量定性方式进行前后对比分析,合理证明在上述相关方面的收益预计将大于研发支出概算。
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具备开发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所需的技术团队,能够保证团队投入必要的开发时间,从而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继续开发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技术能力;企业应当能够证明为完成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具有足够的专门资金、软件硬件条件等财务和其他资源,自有资金不足以支持研发活动的,应当能够证明可以获得银行等其他方面的外部资金支持;企业应当能够证明数据来源、使用范围和方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除用于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外,企业应当能够证明具有相应的市场资源、渠道资源等,以确保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或者运用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能够顺利推向市场并被客户接受。
5. 归属于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应当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采取项目化管理,对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单独归集和核算,企业不得将应由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负担的支出计入研发活动支出;企业应当具备内部数据治理和成本管理等方面可靠的信息化条件,能够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进行完整、准确、及时记录;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能够系统合理地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摊,分摊原则以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无法明确分摊的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一项研发活动同时产生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能够系统合理地在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进行分摊,分摊原则以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在内部开发阶段,可直接归属于该无形资产的成本通常包括:开发时耗费的材料、软硬件成本的摊销、劳务成本、数据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按照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与数据产品开发相关的办公及其他费用等。
在内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以外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三)企业合并取得的成本。企业合并取得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根据不同的企业合并类型,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确认其成本。
1. 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方式取得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成本。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被合并方合并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确定。
(1) 在被合并方首次被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合并方在合并日取得对被合并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应当按照被合并方在合并日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确定。
(2) 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被合并方再次被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合并方在合并日取得对被合并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应当按照合并方在合并日所取得的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即以购买日被合并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至合并日的账面价值)确定。
2. 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方式取得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成本。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应当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即具有可辨认性)且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初始成本为该无形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四)其他方式取得的成本。
1.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成本,应当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基础来确定。
(1)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2)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企业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2. 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成本。债权人受让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企业应当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可直接归属于使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确定。
3. 通过政府补助方式取得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成本。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 元)计量。
4. 通过捐赠方式取得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成本。应当按照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企业无法获取捐赠方提供的凭据的,存在同类或类似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接受捐赠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成本。
5. 通过划转方式取得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成本。应当按照被划转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确定。
6. 通过盘盈方式取得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成本。应当按其重置成本确定。
7. 通过投资者投入方式取得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成本。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当依次冲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有关要求选择合理的方法进行计量。
二、企业数据资源存货成本(一)采购成本。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二) 加工成本。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三) 其他方式取得的成本。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或政府补助方式取得数据资源存货成本的确定,应当比照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成本的确定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数据资源存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数据资源存货),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能够流入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数据资源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定成本。
三、企业数据资源成本的归集与分摊
企业应当建立统一、合理的成本归集与分摊机制,厘清直接归属的成本和间接分摊的成本。
企业应当对各项成本进行量化分析,以确定它们在数据资源成本中的占比。同时,企业还需要注意防止成本费用的重复计入,确保数据资源成本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生成的数据资源,其成本的归集与分摊需要做好成本溯源工作,可以利用数据血缘分析实现。数据血缘分析是一种通过分析数据之间的流转关系来追溯数据来源、处理过程和去向的方法,不仅可以确定数据资源的来源和获取方式,从而将数据资源的成本归集到相应的源头,而且还可以追踪数据资源的处理过程,包括数据的清洗、整合、转换等,确定数据资源的去向和用途,将发生的成本分摊到相应的数据资源项目上。
(一)直接成本归集。数据资源直接成本是指在数据产品开发过程中与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有关,可以直接确认与计量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数据采购成本。外购数据资源的购买价款及相关税费。
2. 数据加工处理成本。数据的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及可视化的成本。
3. 数据产品开发成本。数据产品在设计、实施、测试、部署、优化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4. 数据权属鉴证费。在数据资源权属的界定、确认、评估或争议解决过程中,由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鉴证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5. 数据质量评估费。对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有效性、关联性、可用性等维度,结合具体业务场景,通过工具和人工校验结合的方式,量化评价各维度的费用。
6. 数据登记结算费。向相关数据登记机构提交数据登记申请时需缴纳的登记申请费用、登记证书费用、数据交易结算手续费、数据交易的资金清算费、数据交付验证费用。
7. 数据安全管理成本。对数据资源进行加密技术的实施与证书费用,设置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数据防泄漏软件的采购与更新成本、安全审计、渗透测试服务等费用。
(二)间接成本归集。数据资源间接成本是指与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有关,但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特定数据资源或数据处理活动,无法直接确认与计量的各种费用。以下是数据资源间接成本的常见分类:
1. 基础设施成本。(1)硬件设备折旧费:数据中心的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的折旧费;(2)机房运营维护费用:机房的电力消耗、空调制冷、场地租赁、设备维护保养等费用。
2. 人力资源成本。(1)数据管理和维护人员薪酬:数据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数据运维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等薪酬支出;(2)培训费用:为提高数据处理相关人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而开展的培训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如参加数据管理培训课程、研讨会等的费用。
3. 软件和许可证成本。(1)企业使用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费用:如购买许可证、软件的升级和维护等的费用;(2)数据处理和分析软件费用:用于数据清洗、转换、分析、可视化等的软件工具,其购买费用和后续的维护升级等的费用。
4. 通信和网络成本。(1)数据传输费用:企业在不同地点的数据中心之间、与合作伙伴之间或与云服务提供商之间传输数据支付的数据传输费用;(2)通信设备维护费用:用于数据通信的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定期维护和保养的费用。
5. 管理和支持成本。(1)项目管理费用:在数据资源相关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进度跟踪、质量控制等活动产生的项目管理人员的薪酬、项目管理工具的使用费用等;(2)法律合规咨询成本:企业投入资金用于法律合规咨询,确保数据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聘请第三方进行数据合规性审查、应对可能的法律纠纷等费用。
(三)间接成本的分摊方法。间接成本通常运用成本动因占比的方式进行分摊,企业应当运用科学、适宜的成本动因分摊间接成本。
1. 基础设施成本类成本分摊动因。数据处理量或设备使用时间、各数据项目所占用的机房设备功率或机房面积占比等。
2. 人力资源成本类成本分摊动因。服务人员工时、服务人员数量等。
3. 软件和许可证成本类成本分摊动因。数据存储量或使用软件的用户数量、数据处理的次数或分析任务的复杂程度等。
4. 通信和网络成本类成本分摊动因。数据传输量、通信设备的使用时间或连接的数据节点数量等。
5. 管理和支持成本类成本分摊动因。未来的经济收益预期、可变成本总额和直接成本总额等。
企业数据资源间接成本分摊动因确定后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应当履行会计政策变更程序。
第五章企业数据资源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企业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会计确认与计量
(一) 确认。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 初始计量。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应当根据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形成方式,准确计量其采购成本、开发成本、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成本、其他方式取得的成本。
(三) 后续计量。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等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 后续计量原则。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初始确认和计量后,在使用该项无形资产期间内应以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计量。
确定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累计摊销额,基础是估计其使用寿命,只有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才需要在估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2. 使用寿命的估计与复核。企业应当于取得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企业应当科学合理估计该资产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无法预见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
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是以其使用寿命为基础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包括法定寿命和经济寿命。法定寿命是指使用寿命受法律法规或合同限制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对于规定有法定寿命的无形资产,其摊销年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确定。经济寿命是指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年限,它不受法律法规或合同的限制,如数据资源加工使用权等。
在确定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时,通常应考虑以下因素:该资产通常的产品寿命周期,以及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实情况及对未来发展的估计;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为维持该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预期的维护支出及企业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对该资产的控制期限,对该资产使用的法律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权期间、租赁期间等;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基于数据资源的独特特征,企业在估计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时,除应考虑无形资产一般性因素以外,还应当额外考虑一些特殊性因素,比如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情况,如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或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以及企业的历史经验等,来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企业不得随意判断认定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合理估计其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才能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同样,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3.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摊销。其中应摊销金额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需进行摊销。
(1)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即其达到预定用途)开始至终止确认时止。
企业可以通过与技术团队沟通了解数据接口的技术前景和数据源的长期可靠性,参考法律和行业标准,查阅相关会计准则或相关规范,结合行业最佳实践和企业摊销的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企业应当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每年或每隔一段时间重新评估摊销年限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调整。
(2)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主要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企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时,应当根据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作出决定。
能够可靠确定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企业应当采用加速摊销法或产量法摊销;无法可靠确定与无形资产有关的预期消耗方式的,企业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和销售等因素的影响,由于这些因素与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但下列情况除外: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无形资产固有的根本性限制条款的,当该条款为“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的固定的收入总额”时,取得的收入可以成为摊销的合理基础,如企业获得某项无形资产,且合同明确约定该项无形资产在销售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失效;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收入的金额与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关的。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方法,并按照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某项目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消耗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4. 无形资产残值的确定。无形资产残值是指在其经济寿命结束之前企业预计将会处置该无形资产,并且从处置中取得利益。无形资产残值的确定应以资产处置时可收回金额为基础。可收回金额是指在预计出售日,出售一项使用寿命结束且处于类似使用状况下,同类无形资产预计的处置价格
(扣除相关税费)。无形资产残值确定以后,在持有无形资产的期间,至少应于每年年末进行复核,预计其残值。与原估计金额不同的,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无形资产的残值重新估计以后高于其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不再摊销,直至残值降至低于账面价值时再恢复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一般应当视为零,除非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该项无形资产,或者存在活跃的市场,通过市场可以获得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残值信息,并且从目前情况看,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该市场还可能存在的情况下,可以预计该项无形资产的残值。
5. 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与确认。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在其出现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发生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减值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进行会计处理。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6. 收入与成本结转。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确认相关收入,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确认合同履约成本。
(四)终止确认。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 ——无形资产》等的相关规定,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和报废等会计处理。当数据资源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终止确认该项无形资产。
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终止确认的情形通常包括: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应用场景完全消失,数据因大面积删除、污染、毁损导致无法继续使用,数据资源的登记权属发生转移,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相关的风险报酬完全转移等。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处置损益);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予以处置的,企业应当将无形资
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数据资源存货会计确认与计量
(一) 确认。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1 号——存货》等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二) 初始计量。企业持有的数据资源存货,应当依据存货准则的规定,对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准确核算其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三) 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根据谨慎性要求,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进行账务处理。
(四) 出售。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
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一并予以结转。
三、企业其他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
其他数据资源是指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
企业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四、企业数据资源的列示与披露
(一) 资产负债表相关列示。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 “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二) 相关披露。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等,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1. 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 企业应当按照外购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等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
(2)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 号)的规定,披露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4)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
(5) 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6) 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7)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 号)等规定,披露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
(8)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等规定,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有关信息。
2. 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 企业应当按照外购存货、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
(2) 企业应当披露确定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 企业应当披露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存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
(5) 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存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存货的账面价值等情况。
3. 其他披露要求。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下列相关信息:
(1) 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
(2) 用于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来源、权属、质量等信息。
(3) 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以及相关人才、关键技术等的持有和投入情况。
(4) 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服务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服务计费方式等情况。
(5) 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数据资源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
(6) 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情况及失效事由、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如数据资源已确认为资产的,还包括相关资产的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
(7) 数据资源转让、许可或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权利限制。
(8) 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
五、企业数据资产台账管理
数据资产台账管理是企业数据资产有效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明晰数据资产状况、保障数据资产安全、促进数据资产利用、支持数据资产决策、满足合规监管要求的合理保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 号)、《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财资〔2024〕167 号),企业应当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对数据资产台账管理,形成规范化的数据资产管理台账,明确台账的内容、格式、更新频率等要求。建立数据资产台账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台账信息,确保台账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