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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2.5.4.1 资产税务处理的一般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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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始计量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思考:特别纳税调整后,股权再转让如何确认计税基础?——关联企业间股权转让价格偏低,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交易双方应当及时补支付价款并按照调整后的价格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否则,受让方再次转让股权时,应以特别纳税调整前的股权作价为计税基础。】 附注(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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