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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4.2.4.1 农林牧渔的所得减免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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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载)的规定标准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一、不免税的项目(一)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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