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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4.2.10.2.2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具体问题的特殊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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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财税〔2011〕47号第一条)(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11〕47号第二条)(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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