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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5.2.1 需代扣代缴的项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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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955号第一条) 二、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一)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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