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企业所得税
6.2.3 成本分摊协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字体:    打印本页
一、适用情形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二、主要原则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本章规定。(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四条) (一)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一十二条第一款)【释义:这里需...
抱歉哦,此文章需会员才可以阅读,请登录!,或与微信(QQ):1606541041联系
下一篇:6.2.4 利润分配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