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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概念
本公告附表所称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二条第一款)
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资料报送
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一条)
【根据总局解读第三条、第四条:
一、判定报告主体:
(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达10%的——NOT通过境内居民企业间接持有境外股份
(二)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合伙企业,持有……——NOT境内合伙企业作为报告主体
二、判定报告对象的范围
(一)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
(二)通过外国企业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其中,对中间层持股达50%以上的,按100%计算
三、表中填报的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NOT中间层持股达50%以上的,按100%计算(注:与上述第二条第二项不同)】
三、相关计算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条第一款)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条第二款)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条第三款)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一条)
四、税收抵免问题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二条)
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三条)
五、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税案探究:如何判断境外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视同股息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