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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9.2.2.2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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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一)投资方1、选按现行规定纳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选择递延纳税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选择适用《通知》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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