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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9.2.3.1.2 关于股权、资产划转的有关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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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四条) (一)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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