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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3.1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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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征税受赠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范围(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财政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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