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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3.3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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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征税的情形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一款)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征税的情形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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