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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3.5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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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图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相关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其他企业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二款)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三款)

 

注一:若为企业其他人员(非“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

详见: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8276.html

【笔记:该支出,合理部分,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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