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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4.2.1.2.1.3.2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一、概念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范围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第二款)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国税发〔2005〕9号第四条)
三、计税
(一)单独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一条)
附注1:限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年终奖,有哪些税收风险?】
【税收风险: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而非企业自行调配的数额】
(二)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二条)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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