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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4.2.1.2.1.5 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等;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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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等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财税[2005]94号第一条) 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一)政策内容1.缴费时(1)标准以内的①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第一款) ②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根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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