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个人所得税
6.5.3 律师事务所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字体:    打印本页
一、政策内容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合伙律师1、应税项目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国税发[2000]149号第一条) 2、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149号...
抱歉哦,此文章需会员才可以阅读,请登录!,或与微信(QQ):1606541041联系
上一篇:6.5.2 医疗行业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