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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某电梯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和《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由电梯公司负责某小区项目26台电梯的采购与安装工作,两份合同总价款为470万元。2024年1月,涉案26台电梯获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投入使用。
项目完工后,争议却随之而来。电梯公司表示已如约完成全部安装义务,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安装尾款。建设公司则提出异议,称电梯公司并未依约安装“厅门门框”,其只能后续另行委托案外人某门窗厂进行安装,故拒绝支付尾款。
双方协商无果,电梯公司于2024年底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安装尾款约5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建设公司提则起反诉,要求电梯公司支付其另行发包产生的费用40余万元。
庭审中,双方争议集中在:电梯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安装义务?
建设公司表示:双方《设备安装合同》附件中明确包含“门框”,其技术规格表述为“厅门、门框装修:发纹不锈钢材质厅门若干;门框:标准门框”,电梯公司并未安装该部分。
电梯公司表示,合同中约定的“门框”是电梯标准化的出厂配件,其已实际安装并交付;建设公司所称未安装部分实为“门套”,但门套并不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
一字之差,引发专业概念之争
“门框”与“门套”究竟是不是同一“部位”?为辨明这一专业概念问题,承办法官广泛查询资料,深入研究建筑领域的专业知识。依据《建筑门窗术语标准》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门框”是固定门扇的一种支撑结构,通常隐藏在门扇和门套里面,从外部不易直接看到;而“门套”则是用于遮盖门框与墙体缝隙、保护墙角的装饰构件,通常与室内墙面平齐或者略微突出,在电梯外部直接可见。两者在名称、功能、安装位置上均存在明显差异。
涉案电梯生产商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详细阐释技术规格中的“门框”为5cm宽标准门框,是电梯门扇与电梯门洞固定的框架部分,与装饰性门套有明显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公司虽称另行委托某门窗厂安装完成案涉“门框”,但在其提交的相关采购合同中,产品名称明确为“电梯门套”,而非“门框”。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明确:在建筑与装饰装修领域,“门框”与“门套”虽仅一字之差,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结合双方陈述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能够确定建筑公司认为电梯公司未安装的厅门“门框”实际为电梯门套。
深入审查,明确合同约定
核心概念已明晰,法院审理的焦点在于:电梯门套是否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
在双方于2021年6月所签订合同附件中,对侯梯厅门的技术规格均采用“门框”表述,并未提及门套相关内容,施工图纸中也未标注有关门套的信息。
电梯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8月,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曾向电梯公司项目负责人发送补充图纸及一份第三方报价单,其中明确列有“厅门大门套”一项并单独报价,这表明门套不属于原合同范围,需单独约定和计价。且门套部分价格较高,建设公司主张门套包含在电梯公司施工范围内、但却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明显不符合交易常理。
在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各类证据后,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电梯门套不属于电梯公司的合同施工范围。电梯公司已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涉案电梯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付款条件已达成,建设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安装款。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建设公司支付原告电梯公司剩余工程款48万余元及违约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反诉原告建设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因“门框”与“门套”概念混淆引发的纠纷,在法院的公正审理下得以妥善解决,既依法保障了电梯公司的合同权益,也促使建设公司明晰自身责任,正视并承担管理疏漏带来的后果。
法官提醒:合同条款的精准表述、技术规范的逐项确认以及过程留痕管理,是建筑行业中防范争议、控制成本、保障工期的重要举措。各市场主体在缔约、履约及结算全过程中,应从源头杜绝因概念含混、沟通失真而产生的履约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营造规范、透明、可预期的建筑市场秩序。
——来源:2025年9月12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