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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4.2.2.2 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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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一条)

 

(二)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三条)

 

(三)申报备查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四条)

 

(四)执行期限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四条)

 

二、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可免征房产税。

国税函[2001]659号第一条)

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国税函[2001]659号第二条)

 

三、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价向个人出租的住房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款)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

详见:

 

(三)公租房、廉租房

2025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七条)

 

(四)个人住房出租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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