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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4.4 征免税项目的共用;改备用途;减免税资料留存备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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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五条)

 

二、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用

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纳房产税的房产,如出租或作营业用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苏政发[1986]172号第八条)

 

三、减免税资料留存备查

  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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