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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
二、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
至2025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四条)
三、转让旧房作为经济实用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20%的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三款)
[税总函〔2019〕266号附件第十一项规定,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税务行政相对人享受契税政策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件。]
四、转让旧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20%的,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财税〔2013〕101号第六条)
五、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
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8〕119号第一条第五款)
六、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四款)
七、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二条)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八条)
附注一: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四条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参考资料JS14第四条)
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落实好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的措施,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一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