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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机械公司系传统铸造企业。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落实当地新能源汽车结构项目产能置换工作要求,自2022年9月起多次与某机械公司沟通产能置换事宜。某机械公司为此进行包括职工遣散、拆卸设备、上下游供应链中断等停产准备。2023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相关铸造产能置换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参照当地转型升级小铸造企业处置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设备设施补偿。2023年5月,因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暂停与某机械公司的产能置换事宜。某机械公司认为其已为产能置换做好前期准备,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未履行会议纪要确定的职责给其造成重大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继续履行案涉会议纪要确定的义务,并对企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否需要继续履行会议纪要确定的产能置换职责。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某机械公司生产经营现状实地调查查明,某机械公司因为信赖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产能置换工作,继续从事原来的生产已不可能,而企业转产升级更有利于其经营发展。人民法院遂向行政机关发出协调化解建议函,指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明确协调化解的理由和化解方案。经联动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对某机械公司的老旧设备处理及产业升级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某机械公司主动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截至2024年1月,和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某机械公司顺利转产。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是忽视、放弃传统产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也能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的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助推落后产能置换,是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的必然选择。在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的信赖利益。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允诺后,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处分,该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关注民营企业核心需求,立足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之大局,主动担当作为,以出具协调化解建议函的方式提出具体的实质化解方案,既为行政机关“不敢调”消除顾虑,又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政府公信力。该案充分彰显了行政审判在监督行政机关践约守诺、助力民营企业绿色新生、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