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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4.2.3 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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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第一条)

 

一、乘用车的概念

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第二条)

【笔记:不包括——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第五条)

 

二、单车价格的确定

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第三条)

 

三、购置日期的确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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