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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三
【问:企业与个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要缴印花税?】
附注一: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
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
附注二: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三项)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
附注三: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订立的征订发行合同及其订购单据(实际发生数)属于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凭证。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因出版发行业务比较特殊,使用的凭证也较复杂,如何征税不够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
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一条)
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三条)
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四条)
(二)发行单位之间,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暂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