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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鹤壁市国用商贸有限公司偷税案件。该加油站通过清除加油机数据、个人银行账户收款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349.09万元。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78.72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千万销售额背后的申报异常
2024年,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鹤壁市国用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收入申报不实的涉税风险。
初步实地调查显示,该加油站位于城区主干道交汇处,地理位置优越,过往车辆密集,生意较为红火,是当地一家占地面积、经营规模较大的加油站,顾客加油时均通过POS机进行付款。
结合系统数据和现场摸排,检查人员发现,该加油站2023年申报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84.16%,与2022年全年1.94%的增幅相比出现较大上升,但反常的是,人员工资、水电费等运营成本并无明显增长,种种迹象与正常经营逻辑存在背离。
经测算,该加油站的实际销售收入与其纳税申报收入也存在着较大差距:2021至2023年该加油站每年测算的销售额都应在2000万元以上,而调阅该加油站纳税申报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2年,该加油站每年仅申报销售收入1000余万元。
这些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初步判断该加油站涉嫌隐匿收入、虚假申报。
销售日志关键信息缺失
带着疑点,税务部门对该加油站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该加油站加油机上记录的销售金额与其申报的销售收入存在差异:其留存的销售日志只能追溯到2023年末,之前的销售记录“无迹可寻”,销售金额、日期等核心信息无从追溯。关键资料信息的缺失,让该加油站真实销售情况难以全面还原。
“是否存在其他收款方式”“销售日志的缺失部分去了哪里”,针对这些问题,检查人员约谈了该加油站站长、加油员、收银员等相关人员,他们辩解道,加油站是按规定进行的纳税申报,只有POS机一种收款方式,不存在个人银行账户收款渠道。由于缺乏财务管理意识,2023年底之前的销售日志没有妥善留存。
在核对该加油站银行存款账簿后发现,收款金额与申报销售收入基本吻合,未发现明显问题。
一方面是关键信息的“异常缺失”,另一方面是账面账户信息的“正常流转”,检查人员决定从该加油站的POS机收款方式入手,进一步查明真实情况。
“私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
循着“POS机收款”这一切入点,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加油站的交易明细与资金流水,发现不同年度对公银行账户收款的资金流水记录存在较大差异:2023年的收款记录连续稳定,单笔金额多处于200元至500元区间,与客户多为私家车主的日常业务特征基本吻合;而2021年、2022年的对公银行账户收款记录间隔时间长、交易频次少,还时常出现数额较大的个人转入款项。
经查,长期向该加油站对公银行账户转入资金的数个个人银行账户,实际为公司法人本人及其亲属所有。结合数据统计、交叉分析、当事人约谈、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最终证实,这些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的加油款部分转入对公银行账户用于购进成品油,其余多数则留存个人银行账户账外经营。至此,该加油站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浮出水面。
在证据面前,公司法人最终承认了违法事实。2021年至2022年,该加油站采取“双轨制”收款模式,既使用绑定对公银行账户的POS机,也同步启用相关个人收款二维码。其中,对公银行账户收款按规定正常申报纳税,而个人收款码收取的大部分加油款则被刻意“雪藏”,未进行申报纳税,直至2023年才停用个人收款二维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实,该加油站共计少申报销售收入2405.28万元,少缴税费款349.09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少申报销售收入的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349.0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该加油站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罚款163.46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共计678.72万元均已追缴入库。
——来源:2025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