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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3 应纳税额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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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资源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资源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一、销售额的概念

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将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以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四条第一项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四条第二项

 

附注(一):销售额的核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三条第一款)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三条第二款)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三条第三款)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三条第五款)

 

二、销售数量的概念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四条)

 

附注一: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的确定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五条第二款)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第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同时又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洗选加工的,应当分别核算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并按规定扣减;无法分别核算的,按照混合销售扣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四条第三项

  纳税人仅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仅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洗选加工的,可以在购进外购应税产品的当期,一次性计算扣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四条第四项

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财税〔201570第三条)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第一条第二款)

[总局解读:例如,某煤炭企业将外购100万元原煤与自采20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煤销售,选煤销售额为450万元。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100×(3%÷2%)=150(万元)。]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第一条第三款)

 

附注二: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产品的税率适用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资源税法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六条)

 

附注三: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计税问题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五条)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并将其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是指纳税人将应税产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产品并构成最终应税产品的实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六条


附注四:关于关联交易情形   

  纳税人向关联单位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当期关联单位向其他非关联单位销售的同类应税产品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向关联企业销售原矿并由关联企业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其原矿销售额明显低于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的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加工成本利润后的金额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的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成本利润后的金额,确定纳税人的原矿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二款

  上述情形中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在规定的价格形成机制下确定的中长期交易价格,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

  (二)关联单位为保障自身运营成本及利润,对应税产品在合理区间内加价销售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

  (三)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中包含运杂费用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五条第三款第三项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五条第三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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