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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2.2.8 小汽车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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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七条第一款)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七条第二款)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七条第四款)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七条第五款)

一、乘用车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七)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中轻型商用客车 5%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九条第二款)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l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财税〔2006〕125号第七条)

附注一:改装、改制车辆征税问题

(一)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

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七条第三款)

改装改制车辆是指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公告车辆类别代码(产品型号或车辆型号代码数字字段的第一位数)为5的专用汽车(特种汽车)。

财税〔2006〕125号第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税函〔2006〕772号

(二)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税函[2008]452号

附注二: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税函〔2007〕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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