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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2.2.10 电池、涂料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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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池

一)税率

1、一般税率

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财税〔2015〕16号第一条)

 

2、减免税率

1)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一条

2)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二条

3)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三条

 

附注(1):优惠税率产品的标准、检测

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税目

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pdf

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docx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

2、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pdf

  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docx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2

 

三)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有关规定

1、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

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五条

 

2、自产自用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六条

 

二、涂料

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财税〔2015〕16号第一条)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

财税〔2015〕1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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