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税法汇编 > 消费税 >
消费税
4.1 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30
【字体:    打印本页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税屋备注—具体范围见财税[2011]46号>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第一款)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第二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第一条第二项中“《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是指“《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请遵照执行。

财税〔2016〕35号

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财税[2010]118号第二条)

 

二、主要概念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1.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财税〔2011〕46第一条)

2.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财税〔2011〕46第二条)

3.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财税〔2011〕46第三条)

4.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财税〔2011〕46第四条)

 

三、政策衔接

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税[2010]118号第三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