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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4.4 其他消费税减免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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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粮燃料乙醇税收政策

销售以木薯为原料生产的燃料乙醇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及消费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4]号

 

二、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团、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免征消费税,以前年度已征的消费税退还给企业。

财税〔2005〕174号

 

、特定电池和涂料

(一)特定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特定涂料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三款)

 

附注一):减免税资料报送

详见: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

(一)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7〕60号第一条第八款)

(二)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一款)

(三)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四款)

(四)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第二条)

 

、防疫捐赠减免

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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